申请人:××,男,汉族,生于×年×月×日,住云南省楚雄州×县,身份证号:。
被申请人: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
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×公交认字【2016】第02号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申请重新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。
复核请求:
一、依法撤销×公交认字【2016】第02号事故认定书;
二、依法认定申请人不承担该事故责任。
事实与理由:
一、 事故基本事实认定不清。
在基本事实部分,被申请人认定“车辆失控后侧翻滑行过程中与对向驶来周某驾驶的云×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”,这样的认定不客观,事实是申请人发现危险后立刻将车停靠在路边进行避让,却被对方车辆冲撞上来,并不是相撞。
二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负该事故次要责任,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。
事故地点为转弯路段,申请人按章靠右行驶,对方车辆突然侧翻冲过来,速度很快,也就是一瞬间的事情,申请人看到后立刻往最右边避让,由于路的右边为高坎,申请人的车已经避让到最右边避无可避的地步,结果还是被对方车辆撞了上来。
申请人遵章驾驶,且所驾车辆性能良好,无任何违反车辆操作规范的行为。被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违反通行原则的行为。认定书认为申请人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,违反了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38条之规定,申请人已经将车停靠路边避让,还能怎么采取措施呢?是让车凭空消失?还是要将车开下路边的高坎?这样的认定毫无事实依据。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38条规定“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,应当在确保安全、畅通的原则下通行。”
申请人在发现突然而至的危险时就及时采取靠边停车避让,并没有继续通行,申请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该条法律,认定申请人次要责任无法律依据。
三、被申请人处理该事故程序违法,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。
依照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二十八条、第二十九条之规定,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,应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,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。而申请人车辆及证件于2015年11月14日事故当天就被扣留,没有收到任何凭证,直到2016年2月5日才得以返还。
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四十七条,应当在检验、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。本此事故最后收到的鉴定意见书为车辆技术鉴定,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,当事人均无提出重新鉴定申请,可被申请人却直到2016年2月5日才制作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。
被申请人以上种种程序违法的行为,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,也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。
四、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属于道德绑架法律,违反宪法的公民平等权。
申请人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,本次事故中对方死亡两人受伤三人,对方的不幸遭遇让申请人也感到难过,但申请人在事故中确实没有任何过错责任,该责任认定很明显是道德问题司法化的结果,我国是法治国家,一直强调依法治国,宪法中也规定了公民平等权,怎能用泛道德化的同情而来侵害申请人的基本权利呢?
综上,申请人认为该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没有做到程序合法、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、适用法律正确、责任划分公正。依法提出上述两项复核请求。
此致
×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
申请人: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
注:现场图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能够证实上述事实与理由。